构成要件外结果在量刑中的客观归属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of the Results Excluded from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in 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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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森予 LI Senyu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2]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东京113-0033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25年第2期124-131,共8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构成要件外结果是指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没有明文表述的损害后果。对于构成要件外结果能否作为量刑情节的问题,通说缺乏妥当、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倾向于将一切与构成要件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作为量刑素材,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构成要件外结果充当量刑情节,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仅要求构成要件外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因果性,或者仅要求构成要件外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相当性,均不足以限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构成要件外结果要发挥从重处罚或升格处罚的作用,必须满足客观归属的要求:第一,构成要件外结果不得重复归属;第二,构成要件外结果必须与构成要件具有法益关联性;第三,构成要件外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具有危险实现的关联性。

关 键 词:量刑 构成要件外结果 客观归属 重复评价 间接处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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