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品供给模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On the High-Standard Construction of Farmlands in the Mode of Public Goods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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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惠 Wang Lihui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理论月刊》2025年第3期148-158,共11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乡治’体系变迁中的村规民约实施机制与困境应对研究”(19CFX014)。

摘  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不仅是支持农业现代化的技术工程,更是扶持农民现代化的公共品供给。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国家资源下乡应首先服务于农民的生产需求。基于农民在农田改造中的支配权和改造后的经营权大小不同,即农地分离还是一体,高标准农田建设可分为农地分离的整区域流转、农地一体的公共品供给两种模式。整区域流转模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常与亮点村建设、景观农业项目建设或土地流转率考核等行政任务相伴随,难以让广大农户感受到公共品普惠化的福利。公共品供给模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则具有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的优势。公共品供给模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设计上应包括县乡村三级业主的权责均衡配置、乡村社会的民主与利益动员、地权细碎化的村社自决等内容。公共品供给模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乡村自治、节约财政资金、支持老人养老等多重效益。

关 键 词:高标准农田建设 公共品供给 土地流转 农地关系 补短板强弱项 

分 类 号:F323.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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