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出罪与轻刑化:类型化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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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洁茵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5年第3期119-125,共7页TAXATION RESEARCH

基  金:中宣部国家文化英才培养工程专项资助项目“税务行政诉讼审判专门化研究”(项目编号:2021QNYC1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危害税收征管行为破坏的法益是财产利益及以此为落脚点的征管秩序。这一法益具有修复的可能性,行为人通过事后的补救措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予以修复,以相应减弱其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针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规定了相应的轻刑化甚至出罪的处理方式,对鼓励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修复国家受损的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一制度初衷的实现受到当前司法程序供给不足的掣肘。为此,基于受损税收利益的特殊修复方式和要求,同时对税务机关事实上享有的不予移送裁量权予以约束,应建立其与司法机关之间涉税案件的双向移送机制,并对该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等予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税收征管秩序 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罪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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