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藏医保办〔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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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出  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7期24-26,共3页

摘  要: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局属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3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持续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畅通医药服务供给渠道,有效释放改革红利,现就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职工医保门诊 管理通知 西藏自治区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F72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197.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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