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合同仲裁条款在连带保证合同中的适用——基于“案多人少”命题下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原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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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沂烨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183-210,共28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摘  要:就主合同仲裁协议在连带保证合同中的效力问题,以《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1款为代表的现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见解、指导性案例均持否定态度,但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同的裁判见解,《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4条以更激进的肯定说重新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入高潮,背后是对一次性解决纠纷迫切性、对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程度、程序保障与实体权利关系的不同认识。学界目前的否定说着重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但也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为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留下“短板”,不利于鼓励仲裁的发展;目前的肯定说有利于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但显然是在“挑战”仲裁协议相对性和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未来应采有限扩张的折中说,以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迫切需求及仲裁协议相对性的可突破性为一般性原理,结合连带保证合同当事人仲裁合意的解释空间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扩张解释的可容许性,以程序选择权保障但书有限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通过完善仲裁程序启动前后的程序保障实现纠纷解决效率、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实体权利实现的“三赢”。

关 键 词:仲裁协议 效力扩张 纠纷一次性解决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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