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从宽处罚条款的规范目的与适用限制——以从宽处罚情节刑罚功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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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韵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94-115,共22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法讨论中常常忽略对其第6款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从宽处罚条款的分析,但不论从体系性的角度,还是从本罪“犯罪黑数”问题考量,对该款的规范目的都有必要深入研究。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其设置的正当性根据应该符合刑罚的报应、预防或恢复功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从宽处罚条款,从实现刑罚功能的角度看,其原本目的在于实现刑罚的预防与恢复功能,其中“不虐待”收买的被拐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体现了刑罚的恢复功能;“不阻碍解救”收买的被拐儿童则重点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然而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该条款的功能并未能得到实现,且没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司法上适用中,建议进一步限制该条款的适用对象,以此实现刑罚功能。

关 键 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罚功能 从宽处罚 量刑情节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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