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施鑫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
出 处:《司法改革论评》2023年第2期6-26,共21页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 金: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小学生欺凌治理的恢复性体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39);2019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YBFX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晚近,网络性侵儿童的案件频繁发生,为强化对儿童权益的最大保护,司法裁判中将非接触性、非在场性的隔空猥亵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修订也体现了本罪的扩张趋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设“网络保护”专章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儿童权益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价值相互关照。但司法适用中还应反思如何准确地把握网络隔空猥亵的法益侵害实质,合理划定犯罪圈,避免导致猥亵儿童罪的过度扩张。理论上,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应限定为“儿童性的完整性”,应以法益的实质侵害作为本罪网络扩张的基础。实践中,应明确区分网络猥亵儿童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以“但书”条款补足网络猥亵儿童的出罪机制;结合网络空间特性,合理认定网络中“聚众猥亵”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此外,司法中应肯定对网络猥亵儿童犯罪既遂标准的前置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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