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体系下ChatGPT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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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凯杰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4年第2期194-209,共16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在权利体系下,权利客体和权利主体、权利本身有着密切的关联。权利客体能够说明权利主体为何选择对特定对象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和支配;权利客体能够承载权利的价值和功能,界定权利的种类和性质。作品与作者以及著作权正是基于这样的内在关联而构成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稀缺的、独有的表达性创造力,以及可贵的、作为基本人权一部分的表达自由。表达性创造力和表达自由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言不可或缺。作品能够说明人类为何选择对基于自由意志的表达进行保护,能够储存和承载著作权的价值和功能,才能称其为著作权的客体。ChatGPT生成内容不是基于自由意志的直接表达,不能承载著作权的价值和功能,无法作为著作权的“凝结核”。因此,ChatGPT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应分野而治。

关 键 词:作品 ChatGPT生成内容 著作权 权利客体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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