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 [2]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4年第2期95-110,共16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价值衡量及解释规则研究”(21BFX102)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3条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规范依据,但仅规定了支付适当使用费的法效果,而其要件构成仅部分体现在司法解释中,仍缺乏体系化的梳理和规整。从临时保护的价值位序来看,技术方案早期公开的公共利益为价值优先,“知而不用”为法律设定之目的,“用而获益”虽非法律所预期但在获益返还基础上也乐见其成。法律上虽未禁止他人实施专利权人技术方案,但禁止其获取该不当得利正是临时保护的立法意旨。考虑到促进技术传播公共价值的优先位序和不当获利的准确界定,法律上严格限定临时保护的成立条件,以推定实施人知晓专利申请公开、实施方案须落入专利申请公开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和授权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交集范围为一般要件,而分案专利须以通知实施人实际知晓为例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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