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荣誉权何以不能——兼及名誉的事实形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曹相见 崔新群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

出  处:《私法》2024年第2期44-57,共14页Private Law Review

摘  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传承的荣誉权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但关于荣誉权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理论与实践歧见纷呈。在法律属性上,荣誉权既不能归为财产权的范围,又不具备身份权的身份关系和义务属性,也不符合人格权的固有性。而就荣誉与名誉的关系而言,学界通常在承认二者均为社会评价的同时,强调荣誉评价主体的特定性和评价内容的积极性、正式性。但名誉本身具有利己性、正面性和社会性,是自发形成和团体干预的有机结合,荣誉作为特定团体的评价,实为名誉的当然组成部分。把荣誉纳入名誉的范围,也可以化解其权利属性难题。基于评价主体的特定性,作为名誉的荣誉在救济方式上有其特殊性,但仍为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

关 键 词:荣誉权 名誉权 身份权 人格权 名誉的形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