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理合同中的将来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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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乐坤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私法》2024年第2期23-43,共21页Private Law Review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民法典适用问题研究”(ZGFYZDKT202009-03)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将来应收账款应指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基础合同项下给付义务未履行完毕时的预期金钱债权。宜超越原中国银监会规章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1条的规定,不论将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均可被纳为保理合同的客体。针对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应收账款确定性的衡量,应首先坚持高度发生可能性或合理可期待性的判定标准,然后将动态系统论作为判定将来应收账款确定性的优选方法。叙作保理的将来应收账款不确定不应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和成立。立足于促进保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基点,应该支持将来应收账款转让效力可以溯及保理合同生效之时,以较大程度地减少让与人破产对将来应收账款让与效果的影响,维护债权融资安全。

关 键 词:保理合同 将来应收账款 高度发生可能性 动态系统论 溯及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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