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Private Equity Fund Custodi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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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靖平 QIAN Jingp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83

出  处:《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24年第5期38-43,共6页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

摘  要:在基金频繁爆雷的当下,明确托管人责任显得尤为迫切。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职能分解下的独立受托人,与管理人独立履职,独立担责,当且仅当二者存在共同过错时才需承担连带责任。托管人职责有法定和约定之分,并贯穿“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其中以安全保管与监督为核心。托管人履职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在核心职责的履行过程中需进行实质审查。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原则,最终托管人和管理人综合过错与原因力对投资者承担按份责任。

关 键 词:私募基金 信托 托管人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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