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理论基础与法律建构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Legal Framework of Collective Bargai ning in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作  者:汤闳淼[1] TANG Hongmiao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湖湘论坛》2025年第2期58-68,共11页Huxiang Forum

基  金:辽宁大学校级科研一般项目“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的制度经济学思考”(2012LDQN27)。

摘  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程序,为平台劳动者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渠道。针对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广泛化及效力分层特点,进一步扩展了平等协商原则、多元主体理论和算法治理理论。建议未来修订劳动法与反垄断法时,应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地位及集体协商权适用范围,并借鉴国际经验设立反垄断豁免机制。通过数字工会创新组织形式,推动多方数字协作,强化数字化调解与透明管理,制定涵盖传统与新兴领域的协商清单,加强高风险行业和弱势群体保护,并通过动态调整增强适应性。同时,构建法定、约定和补充性效力的分层体系,结合差异化程序设计,提升协商成果的公平性与执行力。

关 键 词:数字工会 集体协议 社会协商 集体协商豁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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