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的中国方案  

China's Approach to Building an Occupational Injury Protection System for Workers in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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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战东升[1] ZHAN Dongshe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湖湘论坛》2025年第2期69-80,共12页Huxiang Forum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字经济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1SFB2023)。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趋于弱化,大量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因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其面临着日益上升的职业伤害风险却长期缺乏制度保障。为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我国各地陆续启动试点实践,学术界亦展开广泛研究。纵观各地试点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面临保障模式不统一、未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进行分类保护以及具体规则设计不健全等挑战。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国情,我国可通过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根据有无经济从属性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进行分类保护,进而从保障对象、参保方式、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等层面进行具体规则构建,切实回应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现实需求。

关 键 词:新就业形态 职业伤害保障 工伤保险 经济从属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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