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遗产处理的公证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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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鸣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5年第3期45-50,共6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当前,内地公证机构(以下称公证处)在公证活动中处理涉港私人财产事务情形日益增多。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该法附件三所列的在香港地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无民商事法律)外,其余全国性法律均不在香港地区实施,而是适用《香港法例》,由此出现内地和香港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对公证处来说,处理涉港私人财产事务时,行使公证职能等程序活动适用《公证法》毫无疑问,而对于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依身份、婚姻、居所、财产等涉港因素的不同而选择合适的内地或香港地区实体法。

关 键 词:全国性法律 区际法律冲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公证机构 法的适用 公证活动 民商事法律 私人财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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