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司法认定及责任分析——以一起防火涂料被认定为工程主体结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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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丽[1] 杨钟三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 [2]青岛市民商法研究会

出  处:《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2期68-70,共3页

基  金:山东科技大学——青岛西海岸新区廉洁文化研究中心“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研究”专项资助。

摘  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同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对建筑物地基基础尤其是主体结构的认定,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现实中常常引起争议。下面,笔者结合一起曾代理过的案例,对主体结构的认定与保修进行探析。

关 键 词: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建筑法》 建筑物地基 建设工程 防火涂料 发包人 合理使用寿命 

分 类 号:TU7[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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