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法缔约的责任界定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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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利 王威 

机构地区:[1]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出  处:《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2期71-72,74,共3页

摘  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缔约,不得另行磋商和签署背离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但在实践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正式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部分条款尚需细化或存在其他难以直接签约的情况,导致双方签约推进困难,甚至迟迟无法完成签约,继而发生争议。此时,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如何划分双方责任,值得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案例解析 书面合同 招标人 中标人 签署合同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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