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知识嵌入反垄断司法裁判的三种基本模式——以经济学知识的证据功能为视角  

Three Basic Models of Embedding Economic Knowledge in Anti-Monopoly Adjudic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videntiary Function of Economic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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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春旭 Wu Chunxu

机构地区:[1]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潘迪生法学院,伦敦WC2R2LS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53-69,共1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反垄断法全过程实施模式研究”(项目号23&ZD160);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号202007070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经济学知识在我国反垄断司法裁判中存在三种应用模式,区分的依据是不同模式在证据法上产生的效果不同。第一,当经济学用于查明案件事实时,经济学知识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受到证据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的审查,研究的是经济学知识是否能够成为“证据”以及证明力有多大的问题。经济学证据常常横跨采纳和采信规则的边界,因此法官应当避免僵化适用采纳规则,在经济学证据满足来源合法性和内容相关性以后即可纳入审查。在审查经济学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之时,法官应当考虑出具该证据的经济学家的“独立性”。第二,当经济学知识用于解释法律规则时,一方面为垄断行为细化构成要件并提供分析框架,此时不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也不会受到证据法的审查。鉴于经济学知识可能与法学思路相悖,法官应当以我国法律制度和政策目标为基准,判定是否要接纳相应的经济学术语解释和分析框架。另一方面,经济学知识从法经济学角度为垄断行为提供了“规则”与“标准”二分的规制方式,此时虽然不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但是会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履行难度。上述的二分规制模式在我国反垄断司法裁判中确已形成,但受到了欧美实践的不当影响,因此法官应当避免对国外司法辖区竞争法术语的盲目借用。第三,当经济学知识在司法裁判中提供背景信息和经验法则之时,构成“经济学常态”,此时同样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但是会影响证明标准的满足或法官“心证”的形成。经济学常态和推定虽有相似之处,但法官应当避免将经济学常态等同于推定来适用。

关 键 词:经济学 反垄断司法裁判 证据法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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