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的交单权利  

作  者:王永梅 

机构地区:[1]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上海)

出  处:《中国外汇》2025年第2期64-65,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在信用证中加入限制受益人自行交单的条款,以保障国际惯例赋予受益人的权利,促进信用证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通常经由受益人的银行(包括被指定银行或代理交单银行)向开证行提交,出于节约费用等考虑,受益人有时会选择自行向开证行交单。

关 键 词: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 交单 受益人 银行 节约费用 健康有序 国际惯例 

分 类 号: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