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事后出具电放保函可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湖州某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与中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作  者:林焱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25年第2期9-11,共3页Navigation

摘  要:〗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电放保函,构成对承运人放货行为的追认,托运人又请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无单放货 国际物流 保函 托运人 赔偿责任 承运人 追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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