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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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丹阳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5-28,共14页Journal of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摘  要: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与“借贷行为”的认定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性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涵摄情形存在交叉,导致法院在被告主张不成立时面临“裁”与“判”的抉择难题。由于程序性事项的简单优势证明标准低于实体性事项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若原告未能满足程序性举证要求,则其主张在实体层面更无成立可能。因此,原告的举证情况成为区分适用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关键依据:当原告已提供证据但证明力不足时,法院可直接以实体性事项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无需再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程序性事项不成立为由驳回起诉;当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存在或借贷行为已发生时,法院应以缺乏诉的利益为由驳回起诉。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 抗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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