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判决适用的理念转变与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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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良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05-119,共15页Journal of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五改革纲要”中提出探索通过示范性诉讼机制批量化解类型化纠纷,但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当前,示范性判决适用存在适用范围局限、案件选定标准不一、适用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示范性判决具有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天然优势,应进一步拓展适用。为充分发挥其提升审判效率、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价值,需以公正与效率均衡为原则,规范适用机制。以群体性、共通性、可公开性明确适用条件,构建科学的案件识别与选定模型,优化从案件识别、启动、选定到适用的全流程设计,完善平行案件化解衔接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探索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的示范性判决适用路径,推动司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群体性纠纷 示范性判决 示范案件选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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