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办理低保诉求解除继父女关系,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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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北方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老同志之友(上半月)》2025年第3期18-19,共2页

摘  要:案例:2002年9月20日,时值中年的孙启宁与闫丽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闫丽杰的两周岁女儿孙亚莉和毋亲共同与孙启宁一起生活。并由孙启宁与闫丽杰共同抚养。2011年10月10日(孙亚莉11岁时),孙启宁与闫丽杰经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孙亚莉从未与孙启宁来往。2024年初,已是68周岁的孙启宁因无子女,且体弱多病,按政策申报农村低保户待遇时,因其与孙亚莉存在继父女关系,不符合办理条件而受阻。

关 键 词:父女关系 孙启 低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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