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现代化中的村规民约:功能、类型及生成路径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Functions,Types,and Generative Path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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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惠 WANG Lihui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武陵学刊》2025年第2期60-69,共10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乡治’体系变迁中的村规民约实施机制与困境应对研究”(19CFX014)。

摘  要: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合意性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再生产能力,其内容增减不受严格立法程序限制,只需经过村民集体同意即可,能同时吸收习惯法和国家法,具有较强规范融合性及内容更新性,对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基层治理现代化是指市场、行政和城市化三大现代性要素下沉至乡村引发的基层治理事务和治理机制革新。村规民约通过规范再生产,发挥承接市场、行政和城市化要素下乡功能,形塑利益调整、行政互动和市民生活规制等规范及秩序。根据村规民约规范再生产内容和功能面向的不同,可将村规民约分为利益管理型、社会管理型、风俗治理型三类。国家对村规民约的重视赋予村规民约新的发展动力,但也要谨防村规民约的法律政策工具主义。村规民约要坚持其作为区别于法律的社会规范、自治规范的属性,坚持内生性、契约化的生成路径。

关 键 词:村规民约 基层治理现代化 社会规范再生产 行政下乡 法律下乡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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