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法经济学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Copyrightability of AI-Generated Content from a Law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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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伟华 皮昊 TONG Weihua;PI Hao

机构地区:[1]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22 [2]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武陵学刊》2025年第2期78-87,共10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规范二重性视阈下存疑有利被告人研究”(20FFXB71);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网络平台互联互通的实现途径与风险防范研究”(21B0762)。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传统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法经济学视域下,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不仅有利于激励创新,而且能够通过设立清晰的规则,实现“正和博弈”,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在此前提下,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赋予人工智能的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促进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边际收益递增、边际成本递减达到资源的更高效分配。当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特殊性,应当通过降低保护期限、合理分配收益、审慎对待“越轨”行为等扩大其合理使用的范围。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可版权性 法经济学 版权归属 正和博弈 

分 类 号:D91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0-05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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