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Study on Director's"Duty of Care"in"Notifying Creditors"in Corporate Capital R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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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波 吕宇杭 XUE Bo;LV Yuhang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武陵学刊》2025年第2期88-95,共8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减资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研究”(19CFX049);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三期建设项目“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的资本法律责任研究”(20231849)。

摘  要:董事在协助和执行减资决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的无视或放任,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风险。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可见,公司减资董事理应对“通知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具有附随义务性质,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价值底色,具体包括对公司准确适用通知方式和程序作出提示/指令的作为义务和未经合法通知不得协助变更登记的不作为义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标准的构建应当考察过错因素、奉行行为主义并采用合理标准。

关 键 词:公司减资 通知债权人 董事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F5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411.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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