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20"clause of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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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更新 Ma Gengxi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5年第2期20-23,共4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具有合理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深入公司登记的目的,对不符合登记或备案条件的恶意申请不予办理或予以撤销,违反该义务即应承担撤销登记、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关于恶意登记诉讼,应当构建以民事诉讼为主、行政诉讼为辅的诉讼结构,公司登记机关未违反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当回归民事诉讼的范畴。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行使权利,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配合。此外,对于恶意登记中“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应适当宽松,保障该条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关 键 词:恶意登记 形式审查义务 诉讼结构 实践运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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