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宝粉”类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思考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n Market Regulatio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ases of American Ginseng,Pseudo-ginseng,the Root of Red-rooted Salvia and Dendr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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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中岳 刘杏宜 吴鹏[3] Xu Zhongyue;Liu Xingyi;Wu Peng

机构地区:[1]广东药科大学医药商学院 [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 [3]华南理工大学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5年第2期77-80,共4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一、案情介绍。广州市某市场监管局收到一起关于“四宝粉”产品的投诉举报。涉案当事人为某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材的个体户,应举报人要求,将丹参、三七、石斛、西洋参四种原材料打粉后混合装瓶,通过邮寄完成交易。当事人使用的瓶子标签上标有“四宝粉”字样,明确标注“功效……消肿定痛,养肝益肾,清热生津,明目,降血压,调血脂,提高人体免疫功能。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等内容。

关 键 词:清热生津 行政处罚案件 人体免疫功能 调血脂 投诉举报 定痛 市场监管 高血糖 

分 类 号:R28[医药卫生—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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