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代结”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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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初平 

机构地区:[1]修水县审计局

出  处:《审计与理财》2025年第3期17-18,共2页

摘  要:“以审代结”是指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责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被直接作为结算依据。这种做法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违反了审计独立性原则,损害营商环境,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同时,因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存在极大的审计风险。纠正“以审代结”并不意味着国家审计机关不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而是要求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反映工程立项、设计、招标、项目建设实施以及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国家审计机关 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结算 审计独立性 审计监督 营商环境 政府投资项目 监督责任 

分 类 号:F239.22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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