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明清以来晋南刁底河流域水利纠纷处理原则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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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文永[1] 姚庄威 

机构地区:[1]运城学院文化旅游系 [2]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水利经济》2025年第2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

基  金:2023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3YY292)。

摘  要:公平是主客观关系的理想状态,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准则。明清以来,晋南刁底河流域亢村、羊舍村、柴里村水利纠纷不断,民间诉讼呈词与批词中体现出处理水利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平也是民间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公平是贯穿历史进程的概念,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也具有发展性。

关 键 词:最大公约数 批词 水利纠纷 晋南 主客观关系 纠纷处理 历史进程 理想状态 

分 类 号:D90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K24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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