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善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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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可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商业》2024年第2期167-169,共3页Shanghai Business

摘  要: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问题,历经不同学说间的争鸣,在民法典时代逐渐转向于越权行为的效果判断上。《公司法》第16条,规定对外担保的权限源自于适格公司决议的授权。法定代表人未取得相应授权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属越权代表,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基于相对人是否以审慎的态度对外观事实进行审查可初步分辨其善意与否。相对人进行的审查对象应以公司决议为主,兼顾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对决议的有效性、程序和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另外,相对人通过对披露的信息和交易习惯等内容的考量,对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代表权能够做出符合常理的推定,相对人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信赖利益应被保护,此时相对人被视为善意,但如果相对人明知没有公司决议的情况,则不适用。

关 键 词:公司担保 代表权限 善意认定 合理审查义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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