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周原遗址保护——《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纪实  

作  者:郑晓军 程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5年第3期22-23,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诗经·大雅·绵》中有“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的诗句。周原遗址作为先周都城岐邑而闻名,是周文化的发祥地,也是西周时期王室宗庙与王臣聚居之地,素有“青铜器之乡”的美称。作为我国现知周族灭商前都邑中保存最完整的遗址,周原遗址是古代东方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与科学价值。2024年10月,宝鸡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使周原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真正进入法治化轨道。

关 键 词:古公亶父 周原遗址 东方文明 岐邑 有规可循 《条例》 青铜器 不可替代 

分 类 号:K87[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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