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难称协商性司法的中国化成果——兼论协商性司法的中国化  

作  者:袁嘉谦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凯里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86-95,共10页Journal of Kaili University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属于协商性司法的中国化成果?学界对此问题仍有争议。从比较法角度看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特征,能够发现协商性司法并未排斥法官对案件的审查,且刑事协商协议具有稳定性,同时达成刑事协商协议的合意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据此,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可以认为:一方面,不能仅因为存在法官的实质性审查就断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具有协商性司法的特点;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的合意结果不具有稳定性,同时达成合意的双方力量悬殊。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协商性司法的中国化成果。针对刑事诉讼模式在未来的可能转化,应当结合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协商制度。具体来说,中国式协商性司法应当强调公正价值的优位原则,应当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应当强调控辩平衡。

关 键 词:协商性司法 辩诉交易制度 自白协商程序 庭前认罪协商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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