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自然人债权人部分受偿本息时计税依据确定初探——以一起自然人被举报取得巨额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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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志明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5年第1期60-65,共6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在自然人纳税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债务人破产导致自然人债权人部分受偿的情形屡见不鲜,因税务部门按“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计算方式不同导致追征债权人所获利息部分的税收金额不同引发诸多争议,“先息后本”计算方式在民法上充分保护了债权人权益,但却增加了业已损失的债权人的税收负担。在破产程序中,征税权力应秉持谦抑原则,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未对“本、息”偿还顺序进行约定或者事后(民事裁定后至税务处理决定前)亦未补充约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作出独立于民事裁决的税法专业判断。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对此,本文建议自然人税收征管应注重社会协同共治,以避免税务部门单一作战;对税务执法人员加强“税法+民法”复合思维培训,以消除税法单一思维;税法宣传从关注纳税人义务向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转变。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计税依据 自然人税收征管 法治化营商环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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