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条码举报投诉处置依据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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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晓杰 

机构地区:[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5年第6期85-86,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案情简介长沙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职业打假人文某投诉举报函,其在长沙市某区云X丰超市购买某某牌棒球帽商品条码系冒用他人商品条码。要求云X丰超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其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该局调查核实,云X丰超市从该市某批发市场购买被投诉的棒球帽20顶。该超市提供了购货凭证和上游经销商的营业执照,补充提供了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和棒球帽合格证明,并陈述生产厂家不能提供该商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品条码 营业执照 职业打假人 合格证明 惩罚性赔偿 投诉举报 批发市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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