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转让名下股权原则上有效 “夫妻公司”股权之争,弱势一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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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逸凡 梅慎实[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董事会》2025年第1期79-81,共3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随着新公司法施行,民法典司法解释发布,当夫妻出现因婚变、继承等因素导致的感情及股权等利益之争时,由于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原则上有效,弱势的另一方可通过协议或其他法律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夫妻股权”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新公司法 司法解释 民法典 自身利益 夫妻一方 利益之争 股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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