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的重大挑战:两类关系如何善处? 落实差异化责任、实现优胜劣汰仍需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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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霄仑[1] 

机构地区:[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出  处:《董事会》2025年第1期99-102,共4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无论对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对利益相关者关系,能否妥善处理关乎公司兴衰。实践证明,独董制度在这些关系的处理中起到调和、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但是,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实,要厘清独董责任边界、实现优胜劣汰,有效发挥独董作用,仍须进行适度、短期的制度倒逼202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发布公告,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会给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我们有必要从制度设计视角重新审视独董的定位以及相关责任关系。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 审计委员会 制度变革 责任边界 监事会 董事会 独立董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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