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权制度实施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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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月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郑州450046

出  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5年第1期124-126,共3页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摘  要:对股东而言,出资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义务。自我国实施全面认缴制度以来,因股东出资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显著增加。这不仅导致了公司资本结构空洞化现象加剧,还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新出台的《公司法》增设失权制度,该制度对于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完善资本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尚有一些不足,如股东失权适用范围过窄、失权法律后果存在障碍、未明确加速到期后仍未缴纳出资的能否适用股东失权制度等。针对以上问题,论文提出了将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和抽逃出资纳入股东失权适用范围、明确转让股权和减资的顺位并制定配套变更登记规范、加速到期后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适用失权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促使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性。

关 键 词: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出资催缴 瑕疵出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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