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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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东岳[1] 颜梅生[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25年第2期1-2,共2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生育保险,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待遇,小保:我舅舅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为了让新婚不久的我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在我没在公司上班的情况下,舅舅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为我办理了生育保险。当我生育儿子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经调查,以我并非公司员工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在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保机构的理由成立吗?邱芳平邱芳平:社保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它们已经明确将应当办理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界定为“职工”,也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关 键 词:生育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 公司员工 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对象界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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