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之互相追偿权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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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铮 

机构地区:[1]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200436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8期87-89,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混合共同担保之互相追偿权素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前者出于公平原则之考量,以防范道德风险为着眼点,主张即使在未约定之情形下,也应当赋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后者则认为意思自治精神乃民法之最高价值,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物上担保人间、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间不应享有相互追偿权。至民法典时代,尤其是伴随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出台,立法者做出了明确价值判断。否定担保人内部除特殊情形外享有互相追偿的意见已成为学界主流观点,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疑义尽消。如上述观点与《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是否存在冲突,担保人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责任该如何防范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 键 词:混合共同担保 互相追偿 代位求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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