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法官的审判权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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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娟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23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9期7-9,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实践困境与法治进路》(2023-CFX062)。

摘  要:我国审判组织中独任制因繁简分流政策而广泛使用,但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时缺少内部约束,因此研究其外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判监督态度可能不一,为避免此问题,需具体分析审判监督管理权的适用。目前,审判监督管理存在三个问题:评价性强而与实体法律关系脱节的识别标准;可操作性差,缺乏案例检索平台和法官检索动力;识别标准的任意性,兜底条款过于宽泛。在无法穷尽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应明确我国审判监督管理权的权限和实质标准,决定是否对某些案件采取监督措施。最后,应明确审判监督管理的程序适用,审前阶段进行宽泛和限缩标注,审理阶段审慎适用,并及时关注审理后的反馈信息。

关 键 词:繁简分流 独任制扩张 司法责任制 审判监督管理 案件分配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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