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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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杰丰 葛佳迪 

机构地区:[1]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31203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9期61-6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法律无需多加干涉。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广泛认为仅守约方才可享有该权利,违约方无法定解除权。随着《民法典》的布,在立法层面赋予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相关法律条文不明确致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学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文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出发,证成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并对其权利性质、法律效果、限制条件以及是否应当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金钱债务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破解“合同僵局”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 键 词:“合同僵局” 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 形成诉权 金钱债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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