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正全[1,2]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2]达州行政学院,四川达州635002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157-169,共13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学方法论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研究”(23BFX041);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2025年度重点项目“新质生产力视域下强制性规范赋能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困境与路径突破”(ZTZX25ZD08)。
摘 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产生于涉外交易中关于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准据法的选法规范。冲突规范选法准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不同国家之间发生交易情形,需要解决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准则。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独特性,因而其理论范式被很多国际私法研究者认为属于绕过冲突规范的“直接适用的法”,并由此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专属概念。对于国际私法中相关法律概念及其理论范式的厘清,有助于形成完整统一而不是割裂的冲突规范理论体系。“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社会能否被视作一国可以不加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能否在坚持“平位协调”原则下实现国际公允,在当前国际私法学术界尚存较大争议。要明确国际私法中相关术语的理论范式,亟须对国际私法史上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形成启动溯源探究,重新检视其发展与嬗变过程,并审慎检讨“直接适用的法”的语义发展与适用逻辑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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