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普相融:法治社会的有效构建之道——以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探索创新“我调解 我普法”品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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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跃军[1] 林幼红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2]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出  处:《中国法治》2025年第3期72-78,共7页CHINESE RULE OF LAW

摘  要: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人民调解与普法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人民调解与普法工作在传统上具有亲缘性,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过程上具有相融性,具有相融相促的可行性。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通过创新“我调解我普法”调普相融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的有机融合。具体做法包括建强基层法治队伍、建专标准工作流程、建实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普法的对接机制等。该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进一步深入推进调普相融工作法的路径,可从推动调普相融服务的普及化、精准化、便捷化、制度化等方面着手,尤其是从“五个一”角度推进调普相融,从而有效有力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关 键 词:“我调解我普法” 法治社会 调普相融 人民调解 法治宣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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