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中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顺位  

Liability Subordination between Accounts Receivable Creditors and Debtors in Recourse Fac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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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骁 李阿侠[2] Wang Xiao;Li A’xia

机构地区:[1]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5期41-46,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保理人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行权时,如何确定二者的责任顺位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有追索权保理法律性质的认识分歧上。债权让与说和间接给付说均不符合有追索权保理的本质特点,而让与担保说更加契合保理的融资担保功能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让与担保框架下,应收账款债权人作为主债务人,应在保理融资款本息范围内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应收账款债务人则在应收账款本息范围内承担第二顺位付款责任。保理人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须遵循“多退少补”规则确定最终收益归属。保理人从应收账款债权人处收回全部保理融资款本息后,应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以避免重复获偿。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主债务人 债权让与 应收账款 还款责任 保理融资 付款责任 融资担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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