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Exploration of Complicated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erform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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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琴 Li Qin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5期66-71,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目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存在被虚置、被误用的问题,原因在于本罪的主体界定不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构罪的实质未能厘清,具体归罪路径缺乏指引。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主体应限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且其入罪实质在于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改正义务的双层作为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来源于其保证人地位,改正义务的前置程序设置是为实现行刑有效衔接和确保刑罚的克制。客观归责理论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基础,进而以技术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以此构建层次分明的刑事归责路径,合理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主体界定 客观归责理论 作为义务 刑事可罚性 前置程序 刑事归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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