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容忍”视角下的主播诈骗打赏入罪问题研究——对主播虚假演绎行为的认定规则分析  

Study o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Fraudulent Rewards by Anchor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Public Tole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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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钟炜 Lai Zhongwei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5期72-77,98,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时至今日,网络平台主播为优化直播形象、增强直播效果所实施的演绎行为,已是千姿百态而不能穷尽。从早期的运用美颜、滤镜软件,至今日的跨性别演绎、AI换脸、吃播假吃、声播假唱、电竞主播假打,其直播行为频频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其行为具有的误导性,已足以让观众产生错误认知,主播借此获得大额打赏,则可能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犯罪。然而,并非所有的虚假演绎行为均可认定为诈骗,对于主播合理演绎与构成诈骗之间的界限,在理论与实务界均尚存争议。鉴于此,本文提出以“社会公众认知容忍度”为视角对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判的审查思路,以助推人民法院对主播虚假演绎行为是否构罪的精准认定。

关 键 词: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犯罪 认定规则 灰色地带 公众认知 主播 误导性 网络平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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