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洪遵传》“厘为三司”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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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安祥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出  处:《宋代文化研究》2024年第2期270-271,共2页

摘  要: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中书舍人洪遵曾应诏对复置钱监问题发表过自己的见解,《宋史·洪遵传》载云:“论者欲复鄱阳永平、永丰两监鼓铸,诏给、舍议,遵曰:‘唐有鼓铸使,国朝或以漕臣兼领,或分道置使,厘为三司。’”1按:此处“三司”应为“二司”之误。关于此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有记载,《要录》云:“唐有鼓铸使,国朝或以漕臣兼领,或分道置使,或厘为二司。”2从中可明显看出,洪遵所述为唐宋以来铸钱职官之沿革,其中“鼓铸使”指唐代所设负责监管地方铸钱机构的铸钱使,而“漕臣兼领”则是指北宋以发运使兼领铸钱官一事。

关 键 词:厘为三司 洪遵传 鼓铸使 钱监 宋史 

分 类 号:K245[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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