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中的溯及力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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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燕[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24年第1期109-136,共28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税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研究”(项目编号:21YJA820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新旧税法交替之际,如何处理新法的溯及力,在立法层面尚缺乏充分的规则供给,理论上的研究亦待深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应推定新法不溯及既往,即应适用行为时法。行为时法可以具体化为产生税法效果的要件事实满足时法,当前实践中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为时,会产生更强的溯及效果,这就需要提升税收立法的法治化水平以平衡纳税人信赖利益。程序从新并不属于溯及既往,但可能发生不真正溯及效果。因程序规则与实体权利的联结以及一些程序权利的重要性,在特定情形下不应“从新”。当前的有利溯及应以“特别规定”为限,并考察税法上的经济性效果。解释性规则通常可以溯及适用,可以遵从“从轻”原则,为保护信赖利益,不得溯及变更旧有解释。

关 键 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真正溯及 不真正溯及 过渡规则 从旧兼从轻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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