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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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张润子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24年第1期85-105,共21页Tax Law and Case Review

摘  要:暂不办理出口退税是一种新型的税务行政处理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目前对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性质认定存在“行政强制措施说”和“过程性行政行为说”两种观点,但都存在一定缺陷,宜将其界定为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并进行“适应性”的制度改造以回应实践问题。通过对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制度的分析可知,其在实体和程序要件的构造和运行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以税收法定原则为依托推动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立法升级,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程序要件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调试,并通过配套制度的优化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法律性质 非类型化行政行为 制度要件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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